1. 一般检查视力的标准检查距离为5米,视力表的1.0行与受检者的眼睛位于同一高度。 2. 照明充足无反光,两眼分别检查,一般是先右后左(先检查裸眼视力,后检查矫正视力)。检查一眼时,须用遮眼板将另一眼完全遮住。但注意勿压迫眼球。
3. 检查时,让被检者先看清一行标记,如能辨认,则自上而下,由大至小,逐级将较小视标指给被检者看,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认的一行视标。受检者读出每个视标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。如估计患者视力尚佳,则不必由一行视标查起,可酌情由较小视标行开始。
4. 在检查时随机选取视标让被检者辨认,直到不能辨认,记录辨认正确的视标数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的当前行视力值。如果被检者能辨认视力表上的“0.1”行视标,就记录视力为“0.1”;如果能正确辨认“0.2”行视标,则记录为“0.2”;如此类推。能认清“1.0”行及以下者,即为正常视力。倘若对某行视标部分能够看对,部分认不出,如“0.8”行有三个字不能辨认,则记录“0.8-3”;若该行只能认出三个字,则记录为“0.7+3”,余类推 5. 如被检者在5米距离不能正确辩认视力表上任何视标时,可移动视力表靠近被检者(变距检查),直到能正确辨认表上“0.1”行视标为止。此时的计算方法为:视力=0.1×被检者所在距离(米)/5(米).举例;如4米处能辨别出0.1的开口方向,则记录“0.08”(0.1×4/5=0.08);同样如在2米处辨别出0.1的开口方向,则为 “0.04”(0.1×2/5=0.04 )。
6. 如被检者在1米处尚不能看清“0.1”行视标,则让其数医生手指,记录能清的最远距离,例如在30cm 处能看清指数,则记录为“30cm指数”或“CF/30cm”。如果将医生手指移至最近距离仍不能辨认指数,可让其辨认是否有手在眼前摇动,记录其能看清手动的最远距离,如在10cm 处可以看到,即记录为“手动10cm”或“HM/10cm”。
7. 对于不能辨认眼前手动的被检者,应测验有无光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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